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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射箭,还是先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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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射箭,还是先画圈
先射箭,还是先画圈?……………………………………孟波

日前河南省破获了一系列引人瞩目的银行抢劫案。8月14日,该省为该案召开了隆重的表彰和
庆功大会。然而,直到8月16日这个案件才开庭审理。
于是,疑问就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说的很清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之前,河南省抓到的这些所谓“银行抢劫犯”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往白了说,这些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抢劫犯还是两说呢。那么,提前召开的表彰和庆功大会到底要庆祝什么呢、表彰什么呢?
因此开庭审理之前的庆功会值得质疑。一、如果是在庆贺抓住了真正的罪犯,就明显有悖于“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精神;二、如果是在庆贺抓住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就更荒唐,因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审理不是真正的劫犯,那这庆功会岂不尴尬之极。
这种可能性从法理和事实上讲都是有的。
因此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程序的无视。
我无意猜测此案的公正性。我也十二分地相信,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前,河南省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是银行劫案真正的罪犯。而且也十二分地相信,9月14日6名主犯被执行枪决完全是他们罪有应得。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非要在案件审理之前召开庆功会,为什么不能在终审判决之后呢?可见,某些司法和政府机关,意识里缺少法律程序这根弦,事先就把“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罪犯”,好像接下来的审判只是应付一下形式、走走过场而已。
我是法律的门外汉,但是法律常识还有一点点。比如,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实体,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的基本保证等等。现在,不少司法机关特别公安机关都有“轻程序、重实体”的积弊。个别公安人员或者部门为尽快破案,常常不顾法律程序,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个别法院先定后审、强迫调解、自调自记、超期立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等,不一而足,都是无视程序的表现。牺牲程序正义从而达到对个别案件的解决,其后果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破坏。
不遵循法律程序,甚至背法律程序而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法律的牺牲品。这样的例子,在文革时是家常便饭,先宣布你有罪,然后再把你投进监狱。从目前一些地方的“严打”也能见到一些影子。
有一个笑话,古时有一个射手逢人便说他能百步穿杨。别人不信,要他当场表演。只见射手拉起弯弓,照墙上就是一箭。然后,这个人跑过去,在箭击中的地方画了个圈,说:瞧啊,多准哪!
这位射手之所以荒唐可笑,就在于他破坏了程序。射箭的最基本的程序,应该是先画圈即先立靶子,后射箭,而他正好相反。如果他的程序风行天下,能把真正的“后羿”们全给冤死。
建立法治秩序也是这样。无论有听起来多么崇高的目标,多么正义的理想,都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政府和司法机关好像并不喜欢按法律程序办事。长此以往,后患无穷。
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勃兰代斯说:“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至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诚哉斯言。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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